标价与小票不符 超市应双倍赔偿

 更新日期:2011年11月9日

【字号: | 颜色: | 打印

  烟草在线据《中国质量报》报道  事件回放:近日,江西兴国县市民卢娜到一家超市购买深海鳕鱼条和薄棉净色平角裤,货架标价分别为20元/公斤和21元/条,但付款时的小票中却是30元/公斤和35元/条。她感到不解,向超市提出质询,被告知两种货物是降价商品,由于刚刚降价,货架上虽已明确,但收银机里的价格还没来得及调整。由于超市对其所言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,她遂要求超市按其所购货物价格双倍赔偿,但超市强调其只是失误并非故意,只同意补偿差额。

  律师说法:兴国成辉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,尽管超市声称事出有因,并非故意,按我国现行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,超市应该作出双倍赔偿,因为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。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,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属不正当价格行为,即通常所说的价格欺诈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,超市应对消费者双倍赔偿。”

  • 双节攻略 胜在营销
  • 卷烟营销警惕调包骗局
  • 2010零售前沿岁末盘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