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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颁布烟草生产经营法
 更新日期:2008年7月2日

  烟草在线据驻越使馆经商处报道  越南政府颁近日颁布关于烟草生产经营的N§-CP/2007第119号令:规定各组织、个人在向国家职能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后,可从事限于烟草原料的经营活动,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。

  从2008年4月1日起,生产商须在烟盒30%的面积上用白底黑字印刷“抽烟会导致肺癌”,“抽烟会导致肺病危害生命”等警告词。由工业部颁布烟草行业生产标准并负责检查。财政部组织印刷,颁发印花,并会同贸易部、工业部规定烟草产品的最低限价。严禁向未满18周岁的人群售烟,以及在公署、学校、医院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售烟;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、促销活动;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、因特网、电话售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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